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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
广南县人民医院请休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各种请休假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享受各种假期的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婚姻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假期的种类、休假时间及休假规定
(一)年休假:
1、标准: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年限计算从当年度1月截止,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1)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年休假休假规定
(1)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由科室核实安排休假,并上报人力资源科备案;(2)当年未休完者,作自动放弃处理,不能跨年度使用;(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①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⑤当年享受年休假后请事假,其事假累计天数超过20天的,则下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⑥当年度享受年休假后,其病假超过了第②、③、④条规定期限的,则下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二)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后(编外职工不含试用期),从第二年起享受探亲假。(2)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时间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配偶长期居住在文山州外);(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父母长期居住在文山州外);(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父母长期居住在文山州外)。
3、探亲假休假规定
(1)探亲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探亲假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2)有下列情况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①六个月(累计)以上长期病假者;②当年休产假的;③已享受放射假的。
(三)婚假:
1、婚假时间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达到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增加晚婚假15天;(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休假规定:
(1)享受婚假职工必须提前申请,填写请假条,并递交结婚证复印件,科室负责人同意,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科室审批并由分管领导签字方为有效,最后报送人力资源科及所在科室存档;(2)未领取结婚证不得休婚假;(3)不得分批使用婚假;(4)领取结婚证一年内可享受婚假。
(四)产假
1、产假时间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男方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时按正常生育休假98天。
2、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依照下列规定休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2)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3)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5)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6)妊娠满七个月,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不安排夜班;(7)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于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原则上要院内哺乳。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8)对哺乳期女职工,产后一年内不安排夜班或加班加点。
3、产假休假规定:
(1)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职工,按照文山州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执行休假;(2)产假须提前申请,以便科室安排,于产前2天填写请假条并附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复印件,向科主任或护士长申报后,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科室审批并由分管领导签字方为有效,最后报送人力资源科及所在科室存档。必须在产后7天内申请休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3)产假及人流假等生育假期期间,已缴纳生育保险的编外职工由社保发放生活津贴(工资),单位不再另行支付;(4)因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如无准生证生育2胎、超生、抢生等情况,我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丧假休假时间及规定:
1、职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可休丧假3天。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酌情另给路程假;2、丧假期间的车、船费等自理;3、丧假不得分开请。4、丧假属带薪休假。
(六)病假相关规定:
1、职工因病休假,须持有病假证明,按医院职工管理权限报请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因公外出或法定的休假期间在外地突然患病,应有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返回后经核实、部门领导批准,可享受病假待遇。
2、工伤期间请假先按病假处理,待工伤鉴定后,凭《工伤鉴定报告书》到财务科进行处理。
二、请假的程序、手续及审批权限
1、请假分为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事假、年休假等,均按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公休假,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年休假(也称工休假,指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制度)。
2、所有假期按当年累计核准,即公历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类假期遇公休日、法定假日均不顺延。
3、职工不论请任何性质的假,均应由本人亲自填写《请假条》,并按规定报相关领导批准。副院级干部请假由院长批准;职能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科室主任、护士长(含主持工作负责人)请假,应经有关职能科室领导提出意见备案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科室副主任、副护士长及一般职工请假由科室主任批准后,报有关职能科室领导审核批准或相关分管院领导批准。所有请假批准后必须到人力资源科备案方能生效。科室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不得同时休假。科主任批假时限为3天以内,职能科负责人批假时限为7天以内,院长、副院长批假时限为7天以上(如分管领导外出,可授权给职能科负责人进行批假)。
4、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应提前两天请假,以便安排工作。各科室负责人批假前必须安排好科室值班事宜,方能准假,请假批准后才能离岗。
5、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不能坚持上班可以补假外,其它情况一律不补假。补假者必须在事后两天之内补办请假手续,未办手续或者请假未批准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编外职工无故旷工累计2天,将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编内职工无故旷工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凡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回者,在上班前应及时到人力资源科办理销假。未按规定销假而造成考勤失误的,由请假人自己负责。
7、在工作、学习或公务活动中,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医院批准外出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三、假期与休假待遇
1、探亲假、婚假待遇不享受医院奖励性绩效。
2、产假:编制内人员待遇不享受医院奖励性绩效;编制外人员在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停发,生育者可凭社会保险(生育保险)到广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
3、事假:
(1)一般事假:编制内人员:(工资总额-当地最低生活标准(280元/月))/30天×请假天数;编制外人员:工资总额/30天×请假天数。(2)编制外人员:请事假15天以上(包含15天),五险费用由个人承担;请事假30天以上(包含30天),与我院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3)特殊事假:指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待遇按实际出勤天数进行核算享受。
4、病假:编制内人员:(1)病假10天以内,扣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11-20天扣基本工资的30%;21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扣基本工资的40%;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含第六个月)的扣基本工资的50%。(2)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下列标准计发:工作年限10年及其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3)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4)编制外人员:请病假10天以内的,扣工资总额的20%;11-20天扣工资总额的40%;请病假21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扣工资总额的60%,并且五险费用由个人承担;请病假30天以上(包含60天),工资停止发放,并且五险费用由个人承担;请事假60天以上(包含60天),与我院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5、以上请假休假管理制度,如遇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6、该制度自2015年第六届四次职代会讨论通过后,自2015年6月1日实施。
7、未尽事宜,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广南县人民医院
2015年5月21日